案情回顾
李某找到一家理财平台交易员王某帮他理财,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王某作为保证人,如2019年11月30日前理财平台仍未全额回款,就上述债权为李某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之后,李某投资未全额回款申请仲裁。2020年7月,仲裁委裁决王某向李某支付70余万元。但在2019年10月,王某与丈夫钱某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包括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全部归男方所有,双方名下所有债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所有债务归女方偿还。李某以《协议书》损害其到期债权为由将王某和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法院判决撤销了协议书中“男方名下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的内容。
法官解读
离婚协议一般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个人债务,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导致了负债一方偿债能力降低,进而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呢?
首先,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认了李某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王某享有有效的债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对所有财产进行了约定,涉案房屋虽登记于钱某名下,但这是王某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协议书》的签订日期在李某拿到回款之前两日,不能排除其主观上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协议书》削弱了王某的偿债能力,存在明显分割不公平的情形,可以认定王某存在侵害李某债权的行为。
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藏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分配给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使得债权人陷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困境。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若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动放弃其财产份额,造成自身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
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债权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是否有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即王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三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会提交法院的执行终本裁定予以证明。此外,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实现其债权金额为限。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