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晃海棠树营造“花瓣雨”、非投喂区违规投喂动物、用弹弓崩射小鸟……这些不文明游园行为都已列入黑名单,有相关行为的游客进入市属公园将受到限制。4月2日上午,市园林绿化局和市公园管理中心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等多个部门,发布2020年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黑名单”案例,并在全市公园全面启动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引导公众文明游园。
今天上午,在紫竹院公园游玩的游客发现,公园里多了不少手持提示牌、佩戴红袖标的工作人员,在园内不间断巡视,一旦发现不文明行为就会及时上前劝阻。紫竹院公园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天开始,公园在全园范围内启动文明游园宣传月。全园职工、首都公共文明引导员、城管执法人员以“固定岗+流动哨+调度员”三方结合的形式,针对公园主要门区、赏花集中区域、园内主干路等,加强宣传引导、不间断巡视劝导和客流疏导。利用公园广播、园内电子显示屏、移动巡逻宣传车、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和官方微博微信,宣传倡导游客文明游园,推荐远观近赏春花的最佳时间和地点,引导游客分散观赏。
市公园管理中心安全应急处处长米山坡介绍,在清明假期到来之际,市属公园将围绕生态环保、文物保护、缅怀先烈等主题开展公共文明宣传引导行动。同时,市属公园在门区、广场等设置文明游园倡议书、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公布举报电话等,号召和引导游客市民文明游园。
米山坡介绍,去年,已有17名市属公园不文明行为人被公安、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被市公园管理中心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列入旅游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为期两年的公示期内,限制其进入北京市属11家公园,并将其不文明行为在市属各公园进行曝光警示。“我们正在不断加大治理曝光力度,为市民游客营造文明游园环境。”
对于性质严重、不听劝阻的游客,公园将做好现场取证,纳入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对未达到执法处罚程度的不文明游园者,实施重点盯防,增强不文明行为治理的震慑力和有效性。米山坡介绍,今年2月17日,游客陈某某在紫竹院公园产生噪音被游客投诉,公园工作人员多次劝阻,陈某某对抗管理殴打劝阻人员。对此公安部门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公园将其列入游客黑名单,市公园管理中心现已将其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一旦审核列入旅游黑名单,将实施联合惩戒。
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和城管执法部门提醒市民游客,外出踏青游园时,请不要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不要采摘花果野菜,不要捕捉、捕捞、投喂动物,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游园秩序。
2020年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黑名单”案例
1.档案号2020001号
刘某 女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4月1日上午,游客刘某在玉渊潭公园西门内,为了让樱花落下拍照,用飞盘砸樱花树,损坏草坪、树木,对公园景观造成破坏。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50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2.档案号2020002号
王某某 女 籍贯:黑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疫情期间,玉渊潭公园采取网络预约购票、限流入园措施,王某某利用多个手机号购买门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高价出售、从中牟利。经警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海淀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3.档案号2020003号
高某某 女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疫情期间,玉渊潭公园采取网络预约购票、限流入园措施,高某某利用多个手机号购买门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高价出售、从中牟利。经警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海淀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4.档案号2020004号
王某 女 籍贯: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疫情期间,玉渊潭公园采取网络预约购票、限流入园措施,王某利用多个手机号购买门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高价出售、从中牟利。经警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海淀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5.档案号2020005号
田某 女 籍贯: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4月8日上午11时许,游客田某在北京动物园熊猫馆摇晃海棠树形成“花瓣雨”,损坏草坪、树木,对公园景观造成破坏。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城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6.档案号2020008号
李某某 男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6月11日下午,公园巡视人员发现游客李某某在玉渊潭公园东湖非游泳区游泳,经多次劝阻无效,后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20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7.档案号2020009号
刘某某 男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6月8日上午,公园巡视人员发现游客刘某某在玉渊潭公园东湖非游泳区游泳,经多次劝阻无效,后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50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8.档案号2020010号
于某某 男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6月8日上午,公园巡视人员发现游客于某某在玉渊潭公园东湖非游泳区游泳,经多次劝阻无效,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50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9.档案号2020011号
郭某某 男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7月至8月之间,游客郭某某在玉渊潭公园南门桥向东100米,多次故意破坏围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0.档案号2020012号
程某某 男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7月至8月之间,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在玉渊潭公园南门桥向东100米,多次故意破坏围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1.档案号2020013号
马某某 男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8月13日中午,游客马某某在玉渊潭公园内用自制弹弓射击野生鸟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公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2.档案号2020014号
李某某 男 籍贯: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5月4日上午,游客李某某在北京动物园狮虎山区域非投喂区违规投喂动物。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3.档案号2020015号
田某某 男 籍贯:黑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10月8日14时许,田某某在天坛公园使用弹弓崩射鸟类,公园管理人员巡查中发现立即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公园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没收打鸟工具并令其写下保证书。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14.档案号2020016号
敖某某 男 籍贯:黑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时许,游客敖某某在北海公园游览时,攀爬古建“写妙石室”并拍照,此不文明游览行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46条、第5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5.档案号2020017号
白某某 女 籍贯:上海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时许,游客白某某在北海公园游览时,攀爬古建“写妙石室”并拍照,此不文明游览行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第46条、第5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6.档案号2020018号
王某某 男 籍贯:黑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杰王府路与红枫路交叉口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带车收费,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7.档案号2020019号
吕某某 女 籍贯:北京市
不文明行为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吕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杰王府路与红枫路交叉口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带车收费,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后被民警抓获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编辑:王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