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自5月起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但是对于横跨5月进行产检、生育的参保人来讲,相应费用应按哪种标准进行报销呢?是分段报销还是全部按新标准?就此,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医保局了解到,只要结算在五月1日以后进行,就一律按照新的支付标准进行报销。
据了解,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其中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宫产支付标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如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项目支付标准由270元提高到770元。
那么对于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横跨了5月的参保者该按照哪种支付标准进行报销呢?就此,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存在分段报销。如果产前检查的费用跨越了5月1日前后,只要提交的生育产检费用中,包含5月1日以后的产检费用,哪怕只有一笔,都可以按照新规定以3000元为支付限额。如果住院分娩跨越了5月1日前后,以出院日期为准,出院日期为5月1日以后的,可以按照新标准执行。
据悉,此次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照0.8%费率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