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2020年1月被某公司录用后,因疫情爆发一直未能办理入职手续,后公司取消录用。李先生协商无果将公司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其在等待录用期间的损失。
4月29日上午,双方在朝阳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云端”和解,由公司补偿李先生经济损失5500元。
劳动者:即使因疫情取消录用 损失也不应个人全担
劳动者李先生在2020年1月8日经过面试后被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录用,确定试用期为3至6个月,月工资为1万元。公司的录用通知要求李先生于2020年2月3日办理入职。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该公司先是推迟李先生的入职日期至2020年2月10日,后以公司无法复工为由于2020年2月8日取消录用李先生。李先生在与公司反复沟通无果后,于3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在等待录用期间产生的2个月收入损失24000元。
李先生表示,自己在2020年1月8日通过了该公司的面试,公司以口头和电子录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已被录用,职位为课程研发经理。公司表示春节临近,故将入职时间定于节后的2020年2月3日,薪资待遇为底薪加福利费用共计12000元/月,试用期为10000元。谈妥后,李先生于2020年1月9日从原公司离职。
1月29日,该公司人事通知李先生入职日期改为2020年2月10日。李先生在2020年2月5日就体检事宜主动联系该公司人事,这时被告知公司项目无限期停止,李先生需等待进一步通知。2月8日,李先生通过该公司人事得知,公司项目无限期暂停,李先生无法入职。李先生称,该公司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造成自己无辜等待2个月,错失其他工作机会,而且年后其无法工作产生很大经济损失,即便因疫情原因取消录用,这种损失也不能由其承担。李先生另表示,其在2020年3月4日找到了新工作。
公司:疫情加剧经营困境 已尽力降低李先生损失
公司则表示,李先生在2020年1月6日谎称已经从原公司辞职,存在隐瞒尚未离职的情况,公司发出录用邀请的前提不存在。同时,公司录用通知写明李先生的的试用期为3至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000元加福利费用6000元。福利费用需要李先生在正式工作后,提供相关的票据才能享受,所以,李先生的工资标准应该是4000元,其不能把福利费用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此外,公司运营项目为中小学线下体育课程培训,受疫情影响,北京地区中小学无法正常开学,且开学时间不明确,导致公司无法按规划开展业务。公司多年处于亏损状态,受疫情影响,现已无法维持基本运营,公司据实向李先生说明了情况,也想通过明确告知来降低李先生的损失。另外,在李先生找到新工作后,他就不再存在收入损失。
法院:第一时间“零距离”调解 促成和解诠释司法力量
由于正处在疫情防控期间,独任审判员在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详细调查了解案件争议事实后,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宣讲了劳动法规范,一方面告知李先生,考虑到疫情确非双方所能预见和克服,李先生被取消录用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该公司;另一方面向公司释明,基于劳动关系的继续性特征和社会保障属性,公司在确定录用李先生后,即便因为客观原因而取消录用,亦不应完全免责。
经过不断努力,双方当事人争议金额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但在差额降到500元后,双方均不愿再做让步,调解陷入了困局。考虑到案件持续拖延会影响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涉案公司的经营发展,法官再与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并商定采用北京“云法庭”的方式线上调解。
4月29日上午9时,双方当事人准时出现在“云端”,法官采取了“圆桌调解”模式,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事论事,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在原、被告线上签署调解协议后,为了促进案结事了,在法官主持下,公司向李先生当场支付了5500元款项。随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线上送达了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