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关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六章77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办事不得包含模糊性兜底要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性质和特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作说明。她介绍,截至2019年底,本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208.88万户,注册资本总额41.85万亿元;其中,企业164.01万户,注册资本41.82万亿元。
本市之前连续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1.0、2.0、3.0版共395项改革措施。去年底,本市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六章77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主要包括5个方面,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责任和监督体系。
《条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城市。
第二章为营造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创新开放的市场环境。一是针对市场准入问题,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二是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等提供金融服务,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三是针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四是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壁垒问题,明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细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5种禁止行为。五是针对创新创业服务问题,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办事不得包含模糊性兜底要求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条例(草案)》第三章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是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规定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二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办理条件不得包含“其他”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三是推行政务服务“一门办理”。明确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周末服务、延时服务等。
四是推行政务服务“一网办理”。明确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五是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 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
《条例(草案)》第四章为规范监管执法。一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针对执法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明确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政府部门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明确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
三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是加强信用监管。针对信用监管标准不一、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的问题,明确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
增强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公开性、科学性
《条例(草案)》第五章为加强法治保障。一是增强政策制定的合法性。针对有的政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是增强政策制定的公开性。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三是增强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四是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建议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侵犯企业合 法权益行为的,条例(草案)应当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