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驾驶三轮车在某路段被白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并导致死亡。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儿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90余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25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0多万元。
2018年3月份,原告的父亲苏某驾驶的三轮车,与被告白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白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对于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就后续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原告母亲是否应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双方意见分歧最大。
承办法官为核实到准确信息,亲自前往村委会进行实际走访,得到的信息是死者的妻子因早年工作发生事故,一只胳膊被搅进机器,身体确实存在残疾,生活极度困难,原告所说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同时,法官提示,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作为另一方的抚养对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通讯员 徐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