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聂某交通意外致死,其家属认为,对方司机段某曾破坏过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于是起诉至北京通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段某赔偿各项损失将近200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25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段某承担70%民事责任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将近100万元。
据了解,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是责任认定问题,大部分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都是由交管部门作出,但本案因为当时的信号灯状态不明,交警部门无法确认双方责任。承办法官调取了事故卷宗,仔细分析,但要还原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微乎其微。法院在审理不确定事故责任的纠纷时,最终要确认的是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类型,在法理上的理解也并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在道路通行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机动车,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停车,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段某驾驶事故车辆作为优势一方,其在回避能力和机动性能相对于聂某的车辆处于优势地位,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本院认定段某负本次交通事故70%的民事责任,聂某负担本次交通事故30%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责任比例,判决段某赔偿聂某各项损失100多万元。判决后,双方并没有上诉,段某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一定要尽到注意义务,毕竟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机动车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通讯员 徐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