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女子在超市生鲜水产区摔倒,后被诊断为胸椎骨折,遂将涉事超市起诉至法院索赔。北京市三中院今日(12月17日)通报,法院认为超市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女士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正常行走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现其因水渍滑倒致伤,也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涉事超市赔偿王女士相关费用6万余元。
据介绍,2018年6月16日,王女士前往顺义区某大型连锁超市新顺店购物,行至生鲜水产区时,因地面湿滑,王女士摔倒。王女士表示,当时自己仅觉得有些腿疼,便自行回家。
之后,王女士觉得腰部、腹部疼痛,10天后前往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10天并进行手术。今年2月20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王女士的伤情作出评定,认定王女士胸椎骨折术后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致残率10%)。
王女士将涉事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201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43 731.41元、胸腰支具费500元以及鉴定费2 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生鲜水产区地面湿滑,致使王女士摔伤,作为超市经营者应对王女士摔伤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超市赔偿王女士8万余元。
因被判决付100%的责任,超市不服上诉。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中,王女士认为生鲜水产区地面湿滑而摔伤,就此提供了视频资料予以佐证。但视频资料显示,王女士脚下打滑后向后方摔倒,不能清晰反映通道地面是否有水渍。超市在一审中自认“生鲜水产区域地面有水是普遍现象,经常会有顾客将冰块带到地上的情形发生”。
法院认为,超市在有水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女士摔伤,其对王女士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正常行走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现其因水渍滑倒致伤,难言谨慎,故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某超市新顺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某超市新顺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胸腰支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5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