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公开《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为错时共享停车资源提供依据。根据指导意见,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共享车位的开发程度等因素对供给方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北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在具体实施主体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据介绍,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为了提高供给方的积极性,指导意见明确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此外,为了避免停车人不按照协议停车,指导意见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