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养蜂人的蜂蜜被他人的蜜蜂盗取,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北京市三中院今日(10月29日)通报这样一起案件,法庭判决盗取蜂蜜的蜜蜂主人担责,赔偿被盗养蜂人8箱蜂蜜的损失共计8000元。
北京市三中院介绍,盗蜂是在缺蜜期一个蜂群的蜜蜂到另一个蜂群中偷取蜂蜜的行为。蜜蜂养殖中的中蜂(又称中华蜂,属中国独有蜜蜂品种)、意蜂(即意大利蜂,西方蜜蜂的一个品种)混养容易引起盗蜂现象。自意蜂引入中国后,因两种蜜蜂互盗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均从事中蜂养殖工作。在养殖过程中,张某获得一批意蜂并养殖。王某认为,自己与张某均系养蜂专业户,张某无视养蜂规则,混养中蜂和意蜂,因意蜂存在盗蜂行为,对王某养殖的中蜂造成8箱损失。另外,有人告诉自己养殖的中蜂被盗时,王某正在厨房用煤气熬蜂糖,因急于外出寻找盗蜂的意蜂,导致熬蜂糖不锈钢大壶爆炸,灶具炸烂,厨房顶棚炸毁。
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8箱中蜂损失9600元、灶具损失300元、厨房装修损失15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意蜂不是他购买的,而是意蜂自己跑到他这里的。张某称,他虽然把意蜂收到蜂箱里养殖,但之前不知道飞来的是意蜂还是中蜂,所以不同意赔偿王某主张的各项损失。
经法院查明,王某的8箱中蜂确系被张某收养的意蜂盗取。在中蜂养殖场内有警示牌禁止养意蜂,张某亦知晓在中蜂养殖场内禁止养意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收留意蜂并养殖的行为系基于其主观意愿,且张某明知中蜂养殖场内禁止养意蜂,却私自收养意蜂,因此应由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主张的厨房损失、灶具损失、厨房装修损失系其自身疏忽所致,与盗蜂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不支持这几项请求。综上,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中蜂损失8000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