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陈某共同承包工程,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项目部直接向陈某支付工程尾款13万余元,其中由陈某向严某支付6万元,当严某向陈某索要工程款时,陈某以赔钱为由拒绝支付。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依法判令陈某给付严某工程款6万元。
严某诉称,他与陈某约定共同完成位于河北邯郸市环球中心项目部的工程。因需资金周转,陈某向他提出在该工程结算后直接把属于两人共同的工程尾款共计13万余元先转付陈某处,再由陈某将尾款6万元转付严某的账户。
严某表示,他曾多次要求陈某予以支付,但均以各种理由遭到拒绝,因认为陈某所欠的上述款项,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偿还6万元工程款及律师费1万元。
陈某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他辩称,该工程已经赔钱,工人工资还没有发完。工程是俩人共同承包的,正负零(专业术语)以下是严某和劳务公司签署的协议,正负零以上是陈某和劳务公司签署的协议,协议签订以后严某没有出资和出工。第一笔钱是严某2016年从劳务公司处拿走的6万元,工程尾款是13万余元,当时公司要求严某和陈某签署一份协议,才发放尾款,但是尾款给了工人,没有给陈某。
陈某承认协议上的6万元没有给严某,他解释称,签署协议的时候工程完工了,劳务公司也撤场了,是劳务公司和中建二局签署的协议,尾款13万余元是中建二局直接给的工人。“劳务公司不欠我们钱了,这个工程赔钱了,所以没有钱给严某。”他对于有律师费支出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由自己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陈某、严某签订的《协议书》,陈某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但陈某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且严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陈某该意见不予采纳。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该协议,可以确认陈某、严某就承包工程的尾款进行了分配,陈某在结算后应给付严某6万元,根据严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陈某的陈述,可以确认二人承包的工程已经结算完毕,陈某亦表示劳务公司已不欠付工程款,故陈某应当依约给付严某6万元工程款,故对于严某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提出的工程尾款发给了工人,承包该工程已经赔钱,没有钱给严某的意见,均非陈某不按协议约定给付严某工程款的正当理由,对陈某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严某要求陈某给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给付严某工程款6万元并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通讯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