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登乘公交车时,一货车追尾公交车导致朱某受伤,朱某将公交所属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60余万元。
8月13日,该案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上车时公交车被撞 受伤乘客向客运公司索赔
2018年11月某日6时20分许,在顺义区木燕路某路口,货车司机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涉案公交车由南向北停车上下乘客。
朱某登乘公交车时,货车追尾公交,造成朱某、公交司机受伤,两车损坏。朱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
公交车登记车主为北京某客运公司,该事故经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运公司为次要责任,朱某及公交司机无责任。
朱某认为,他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60余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护理费3960元、交通费2731.9元。
争议:客运公司认为乘客重复诉讼
朱某的妻子杜某在庭审中诉称,朱某在路边等车属于要约,公交靠边停车并打开车门是对要约的承诺,按照“先上车再买票”的交易习惯,双方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客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客运公司则认为,虽然朱某上车行为属于要约,但是未刷卡或是支付现金,此时合同关系不成立,只有在朱某上车之后付款并且不存在危害公交安全的行为,车辆关门启动时,合同关系才成立。
而且朱某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顺义法院,判决下发之后,公司方面已经履行案款及诉讼费用,朱某无权再以同一事实提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对此,朱某的代理律师称,此前诉讼中处理的是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而该案处理的是后续医疗费用及将要发生的伤残赔偿金等,要求客运公司按照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赔偿。不属于重复主张。
另外,对于朱某的脚是否已经迈上了公交车,双方也存在分歧并各自提交了现场的视频。朱某方认为,根据视频显示,朱某的右脚已经上了车。而客运公司则不认可朱某与车体有接触,他只是抬起腿,但没落脚,不能证明朱某已经登上车辆。
鉴于客运公司不同意朱某关于伤残鉴定的申请,法庭宣布休庭,对于鉴定申请是否准许法院将研究后决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见习记者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