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桂建发〔20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管理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服务、住房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等企业,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住建局逐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与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城市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市住建局通过“柳州建设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 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创城”、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由市住建局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形成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条市住建局依法制定和发布《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作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凡未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行业《计分标准》的,由我局另行出台该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
(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
(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由市住建局业务科室管理。
(二)市场主体优良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业务科室负责认定和管理。各市场主体可主动向市住建局申报优良行为信息,市住建局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扬)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业务科室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予以认定及录入。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或者不良行为被录入“柳州建设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的时间。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的,市住建局业务科室在发现该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的市场主体送达《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11)。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含)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业务科室在发文时,应由法制机构审核会签后再决定是否记分。决定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的市场主体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除业务科室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在《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具体记分期限每年年底自动清零并重新计分。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95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6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一般;
(三)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 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C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 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住建局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八)发生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对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市住建局业务科室通过“柳州建设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市住建局业务科室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市住建局将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根据市政府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考核规定,市住建局每年12月15日前在“柳州建设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栏”至少公布一次本行业市场主体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加强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由市住建局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
第二十条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对信用记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市住建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业务科室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认为市住建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住建局举报、投诉。市住建局业务科室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抽查和通报制度。市住建局法制机构定期核查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建局法制机构将督促业务科室依法整改。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原信用记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