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受贿2千余万,连云港原市委书记王建华一审被判13年)
2019年7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银行原党委书记王建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8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建华利用担任南京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江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南京市江宁县(区)委书记、南京市委常委、连云港市委书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职务晋升、长途客运线路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8万余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建华简历
王建华,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山东莱阳人,研究生学历,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南京官塘煤矿工人、南京钟山煤矿政工干事、南京市统计局统计处干事、财贸物资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工业科科长、综合处处长、南京市工业普查办公室副主任、市投入产出办公室主任,1988年12月任南京市计委综合处处长,1993年8月任南京市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6年7月任南京市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口岸委主任,1996年12月任江宁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1998年12月任江宁县委书记,1999年1月任江宁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2001年2月任南京市江宁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2001年11月任南京市委常委、江宁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2003年1月任南京市委常委、江宁区委书记,2005年6月任连云港市委书记,2008年1月任连云港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2011年9月任江苏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江苏银行党委书记,2013年11月任江苏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2014年4月23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