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惩不贷!又两名“黑老大”获重刑!)
2019年7月30日,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混迹于崇义县,通过串通投标、欺骗等手段获得山场经营权后,通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不法利益,完成资本积累。
2006年以来
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审判结果
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下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