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
7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新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通行车型、时段,划定限制通行区域。
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在重污染天可采取限行措施
《条例(草案)》新增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通行的车型、时段,划定限制通行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有关部门禁指定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
为了完善监管措施,重点治理柴油机动车,河北通过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提高对维修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维修机构相关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或者指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
建议
维修单位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对《条例(草案)》分组审议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出,应当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推进综合治理。
据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各有关部门建立包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政府应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加强监督检查
另外,在分组审议《条例(草案)》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实施车油统筹治理,加强对新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控制、强化预防措施。
据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积极研发、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彭丽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