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邻居着火,火势殃及自家。家住北京房山区的杨先生因认为楼下邻居有义务赔偿自己的损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3.53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案于7月19日,在房山法院长阳法庭开庭审理。
杨先生诉称,自己家住北京房山区良乡镇,2018年10月22日凌晨6时28分,母亲发现楼下闫某家中起火,且火势已蔓延自家厨房,便立即组织家人及周围邻居疏散,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最终,杨先生因火灾导致阳光棚、采暖炉、防盗窗等房屋附属物受损,地板、衣柜、床垫、墙面等物品受水渍大面积浸泡而无法居住,故在酒店居住7日。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的原因是由闫某家中遗留火种所致。
杨先生表示,“过火之后家里受损,我第一时间录制了视频,找闫某商量赔偿事宜。”但是对方不予配合,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闫某赔偿自家损毁物品、住宿费及各项财产损失共计3.53万元。
闫某表示,2018年10月22日早晨,家人听到北面卧室的衣柜有声音,看到火光后,便第一时间抱着孩子下楼,随即报119。“从报警到消防到场有十几分钟,救火过程应该不到半个小时,喷水就几分钟的事。”闫某认为,消防队员只有向杨先生家厨房喷水救火,不可能造成杨先生家卧室大面积受水渍浸泡。并且起火后,经过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认定火灾引起受损部位就只有窗户部分,没有其他地方受损。其他赔偿是杨先生后期改动的,故不同意赔偿。
最终,该案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摄影/通讯员 吴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