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昨夜,南昌一小区突发火灾,10余辆电动车烧得只剩铁架子……)
20日10时左右南昌远东国际花园2栋1单元楼道里突然冒出浓烟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失火处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据居民反映因楼道口电动车充电才引发了此次事故。昨晚小区居民现场拍摄视频

不幸中的万幸是火灾发现及时目前没有人员伤亡现场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今天上午,记者在现场拍摄视频7月21日11时许,西湖区远东国际花园二期2栋一单元楼道口围了一圈警戒线,警戒线里10余辆电动车已经成了铁架子,包括楼道向外伸出的屋檐,整个环境只剩一个底色:焦黑。记者在现场时,还能闻到浓浓的焦味。电梯已经停摆,大火的黑灰沿着消防通道一直达到顶层(18楼)。

在楼道门口,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1日上午9时张贴了封闭现场的公告

记者现场采访一楼住户万阿姨,了解到:当晚八九点下了大雨,自己很快就睡着了。第一个反应过来的是孙女,当时她在写作业,发现大火赶紧叫醒了爸爸,她爸爸打电话报警求援。北风之下,大火朝楼道涌,万阿姨一家原本准备救火,无奈火势凶猛。小孙女急中生智关了连通着火楼道的铁门,挡住了大火,一家人从另一边的房门紧急逃生。

家有电动车的注意!红谷滩已经发文!江西明确规定不得在这些地方停放、充电此前,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对包括《江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21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资料图/图文无关)1.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3. 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罚1、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入刑!重罚早在2017年12月公安部紧急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其中提到要求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1.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2.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3.对违反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4.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车违规充电引火灾 房东和住客赔116万各判1年多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动车当事人胡某和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20号,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导致另外两名租客死亡。


火灾发生后,经吴兴区消防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停在楼梯间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经法院审查查明,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被告人胡某,当晚其由自己房间内临时拉出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且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内。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租住在此的李某父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双双殒命,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与此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位于吴兴区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自建房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强某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素,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终于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火灾发生后,经调解,胡某、强某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但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请一定做到:不要停放在楼道充电!!!不要停放在安全出口处!!!不要私拉电线充电!!!!不要在群租房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来源:江南都市报编辑:董文涛编审:邹艳红监制:邱虎

本文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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