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汕头拟出政策防高空坠物:酿事故应承担责任)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安装的空调外机和阳台罩上的搁置物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空调外机和阳台罩的治理工作。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定期对空调外机和阳台罩上的搁置物进行安全检查
《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及职责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安装的空调外机和阳台罩上的搁置物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空调外机和阳台罩的治理工作。
△高空坠物资料图片
对危及公共安全
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
的危险房屋
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解除险情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解危措施,需要撤离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撤离。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迁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危险,危房的处置情况也进行了明确。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即撤离;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
房屋出现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警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