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包河区院|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郑某某一审宣判)

7月15日,由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包河区法院做出一审公开判决。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陆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郑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多次参与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一直在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到公安机投案自首。
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法院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

(来源/包河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