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着被查封车辆走亲访友 永嘉一女子拒执行获刑)

名下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她竟还开着车辆走亲访友。近日,永嘉女子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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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今年51岁,因为帮人担保成为被执行人。2017年9月,徐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向胡某提出借款50万元,由陈某提供担保。后来,徐某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款,陈某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2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同年3月,该院判决徐某向胡某还款50万元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徐某、陈某依然未履行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7月,案件进行执行阶段。7月13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徐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陈某自认系担保人非借款人,收到执行文书后无动于衷,没有报告名下财产。7月26日,法院查询到陈某名下有一辆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当即进行查封。
今年1月,法院对陈某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责令陈某从拘留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小型普通客车移交法院处置。
然而,陈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依旧与男友共同使用上述车辆走亲访友。
永嘉法院执行经办人表示,鉴于陈某拒不交付查封车辆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不能按期兑现,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于是启动追究陈某刑责程序,将陈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开展侦查。
侦查期间,陈某家属这才将上述小型普通客车移交法院处置。
经永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已将被查封的财物交至法院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故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2019年5月,省高院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被称之为最强执行措施。其中第五条规定,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此外,第七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报告财产,并将查封车辆等动产移交法院配合执行,不然将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