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了吃,你居然朝我开枪!)
要说什么力量最强大!那肯定是吃货的力量最大!正所谓:为了一张嘴,跑断两条腿!广大的吃货们为了饱口福也绝对是拼了!今儿个给大家展现一个极端滴案例:为了解馋,竟然把警察给招来了……7月10日,海淀网友举报:在海淀曙光附近某公园里,有一老大爷疑似拿气枪在打鸟。枪!?打鸟!?海淀警方接到举报信息之后迅速组织开展调查,经过多警种协同作战,不到24小时便找到持枪男子,同时起获了枪支一支及子弹百余发。




经询问,老人交代自己在公园遛弯时看到树上有很多的乌鸦就想尝尝是什么味滴!于是拿出自己家中“珍藏”了30年的气枪,到公园打鸟准备一饱口福!然而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目前,违法行为人石某某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已被海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因病停止执行),涉案枪支被依法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吃货们还想问乌鸦什么味?据悉,老人坦言乌鸦太狡猾,啥都没打到。只能庆幸还好没有击中什么花花草草、人员、车辆、设施……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所以,请您一定不要私藏、使用任何枪支、枪状物。如家中有此类物品请尽快主动上交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属地派出所。

本文来源:海淀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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