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居四年后发现男友是有妇之夫向对方索要12万“青春损失费”)
哈市女孩吴蕊在2015年毕业找工作时,认识了男士李翔,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男友会在各种节假日为她制造浪漫、惊喜,本以为对方可以托付终身,可没想到,照顾自己“无微不至”的男友,居然是个有妇之夫,狗血剧情居然被自己撞上……恋爱期间,想谈婚论嫁的吴蕊多次暗示李翔希望可以见其父母,但对此,李翔一直含糊其辞,一推再推,让吴蕊大失所望。心思敏感的她发现,李翔经常在接打电话时避开她,每次询问都说是工作上的事,并以应保留彼此“隐私”为由,从不让吴蕊触碰他的手机。一次吃饭时,李翔连续多次出门接打电话,引吴蕊不满,她趁李翔点餐时,查看了李翔的手机,震惊地发现一起生活四年男友已经有了家室。经过对质,李翔承认了自己已有妻子和孩子。吴蕊不愿破坏别人的家庭,她强烈要求与李翔分手。吴蕊认为李翔欺骗自己这么久,应该有所补偿,她便向李翔索要15万元“青春损失费”。李翔既想弥补自己的愧疚,又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因此并没有拒绝。经商议后,同意支付给吴蕊12万元“青春损失费”。由于李翔“不方便”背着妻子一下拿出这么多钱,便给吴蕊写了张“拖欠吴蕊青春损失费”的凭证作为欠条,计划以后慢慢还。由于担心“凭证”丢失、不具法律效力,近日,吴蕊来到了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想为这张“青春损失费”凭证办理公证。可她没想到,到公证处说明来意后,被公证员当场拒绝,她“蒙圈了”。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主任丁龙说,公证实践中,当事人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通常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拖欠吴蕊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认定为无效。公证处不会受理当事人申办的此类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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