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汾阳交警曝光2019年6月死亡交通事故案例)
汾阳市2019年6月死亡交通事故案例
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汾阳交警曝光2019年6月份的死亡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01
2019年6月2日21时5分许,吕前某驾驶晋JEQ1**宝俊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郭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KM+300M路段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的无牌照普通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李振某(骑坐)发生碰撞,造成李振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李振某经汾阳医院抢教无效后于次日9时30分死亡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及过错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吕前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李振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的行为,与事故构成无因果关系无责任。
吕前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振某不承担责任。
02
2019年6月8日19时03分,曹世某驾驶装载机沿省道340线(汾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340线(汾柳线)1KM+300M,与路声某驾驶晋J894**(车载路某翔与路某钦)由郝某驾驶晋ANC8**小型轿车拖拽发生碰撞,造成路声某经汾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路某翔、路某钦受伤,三辆车受损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及过错责任:
曹世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与本起事故构成具有独立的因果关系,负全部责任。
路声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之规定,但是与本起事故不构成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郝某不承担责任,路某翔无责任。路某钦无责任。
每一个交通陋习的背后
都藏着巨大的交通隐患
在此提醒大家
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