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人每月100元!黑龙江80岁以上低保老人领补助啦!)
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养老类)
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补助对象: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且年龄在80-89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申领条件: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80-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高龄津贴申请表》;2.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7日,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后,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将《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5.《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0451-826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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