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梁平男子容留5人车内吸毒,1人身亡 这下事大了!)
国际禁毒日的由来20世纪80年代,毒品在全球日趋泛滥,毒品走私日益严重。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联合国于1987年6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关于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共同抵御毒品的危害。因为会议持续至6月26日结束,故将6月26日定为 国际禁毒日 。同年12月,第42届联大通过决议,正式将每年的6月26日确定为国际禁毒日。一旦沾毒,终身痛悔远离毒品,远离恶魔今年2月,梁平一名45岁大叔容留5人在其私家车内吸食毒品其中一人吸毒晕倒,后不治身亡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渝梁检刑诉〔2019〕74号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松竹村一环路北段,容留黄某甲(已死亡)、丁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共五人在自己的渝A****C轿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黄**吸毒后晕倒在该车后排座椅上,丁某甲发现后于同日16时30分许将其送至重庆市梁平区安盛镇卫生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人丁某甲与吸毒人员丁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尿液中吗啡均呈阳性,黄某甲的心血中检出吗啡成分。2019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长久村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五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情况: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特别提醒梁平万事通公众号首页输派出所或公安局或检察院或法院分别弹出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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