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阳中院通报:村主任刑满释放后再当村主任,判了!)
6月11日上午,南阳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南阳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审理情况,及近期审理的3起涉黑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截至6月10日,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9件688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4件194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33件28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42件207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法律权威,保护了人民利益。
案例一
村主任刑满释放后再当村主任
1999年至2001年,关某任方城县某村村主任期间,因多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关某刑满释放后,依托其个人的恶名和社会影响,采取请客吃饭等贿赂手段,再次进入村委班子,当选村委委员和村主任,逐步确立了在村里的强势地位,全面把控村自治组织权力,左右村组事务,形成一般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参与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能迅速组织十几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通过把控群众自治组织权力、赌场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欺行霸市、强揽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九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关某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二
管吃管喝发工资笼络社会闲散人员
2004年至2005年,宁某等人先后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07年,宁某刑满释放后,以管吃管喝、给部分人员发工资等形式逐渐笼络了王某、吴某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宁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宁某等人在唐河县某镇多处非法建房、非法采砂,共获取经济利益290余万元。为了树立恶名、扩大组织影响,宁某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
他们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影响,多名被害群众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者控告,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宁甲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三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0亿余元
2011年至2014年,庞某先后在方城县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高息放贷等业务,并以460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家医院。同时,庞某指使王某吸收“劳改释放”及社会闲人员为公司索要欠账,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共涉嫌7个罪名,其中非法拘禁10起、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骗取贷款9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2295人102000余万元,严重破坏方城县周边区域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其他19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四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