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政府拆迁科科长杨某采用倒签租地协议等手段,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92万元。
6月10日,北青报记者获悉,北京高院终审裁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在北京市顺义区胡各庄居住区双限房项目拆迁过程中,原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政府拆迁科科长杨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以北京明华宏光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明华商贸)的名义,采用倒签租地协议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92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杨某认为,租地合同的日期与能否得到补偿无关, 2009年6月1日签租地合同的非住宅也得到了补偿。仁和镇政府和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明知杨某某在胡各庄村租地所建非住宅房屋是违章建筑不应补偿,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才予以补偿,其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高级法院认为,同案犯杨某某、刘某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投入资金抢建、扩建房屋及附属设施部分。杨某利用其负责拆迁工作之便,两次向评估公司副总经理宋某打招呼要求照顾,致使在该地确认为国家双限房项目拆迁土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确确认抢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设施为违法建筑,理应拆除的情况下,使本不符合拆迁补偿资格的抢建房屋及附属设施部分进入拆迁审批程序,最终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款,全部钱款均被杨某的妻子刘某实际取得并使用,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虽然杨某否认全部事实,但在案的证人证言、租赁合同、临河村村委会提供的临河地块租金收取财务凭证等大量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故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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