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砍伐村民6万多元果树,三名村小组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南都讯记者黎秀敏 通讯员 邱嘉滢 陈泳通惠东县某村小组长和副组长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强势推进村道项目建设,非法砍伐村民果树,受到了法律制裁。
近日,惠东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三人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一人同时犯故意伤害罪,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
2017年,政府同意拨款在惠东县某村小组某道路实施硬化建设,道路建设所占用土地清场、平整工作由某村小组负责。
时任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黄某甲、任副组长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在未科学论证村道规划方案、也未依法召开村小组大会或村小组代表大会对建造村道、桥梁所占用土地方案进行讨论的情况下,依据该村2015年家长会决议(被害人未在该决议中签名),对所有修路需要占用的个人的土地、果树等都不予赔偿。
直至2017年11月,仍有村民不同意无偿砍伐自己村道规划范围内土地上的果树。面对土地平整不能按期完成村道项目就不能上报的压力,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擅自决定,在持不同意意见的村民缺席会议的情况下,组织部分村民开会(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决定砍果树。
黄某甲、黄某丙聘请了挖土机、砍树工人砍伐果树,黄某乙亦参与了砍树,经鉴定,被砍伐果树价值人民币63649元。
此后,在村道建设过程中,一名果树主人因不满果树被砍,对正在查看道路建设的黄某乙进行拍摄,在争夺手机过程中,黄某乙咬伤该村民致轻伤二级。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三被告称是按村民会议决议执行,但参会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对被害人没有约束力,三被告人没有合法依据毁坏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追责。
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黄某甲、黄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