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补偿价最高17520元/㎡!绍兴市区这3个地方要拆了!快看有你家吗?)
昨天
越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
三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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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绍台高铁越城段斗门街道时代世纪城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杭绍台高铁项目斗门段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杭绍台高铁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中兴大道、南至时代世纪城2号楼、西至教育路、北至建设路(详见征收范围图)。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约3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625.27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0.309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商业用房(沿建设路、教育路)一层15092元/平方米,二层7272元/平方米,三层553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沿中兴大道)一层13213元/平方米,二层7045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商业用地)5521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一)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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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绍台高铁越城段斗门街道阳光城小区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杭绍台高铁项目斗门段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杭绍台高铁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汤公路、南至阳光城小区5号、6号楼、西至河流、北至杭甬客运专线(详见征收范围图)。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40户、非住宅约16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6526.9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15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成套房1062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沿汤公路)一层17520元/平方米,二层7575元/平方米,三层553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沿建设路)一层15092元/平方米,二层7272元/平方米,三层553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商业用地)5521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
1.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湖东公寓,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9566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
2.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征收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公布房源最大安置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择房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15)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124.78)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15)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的,可以择取(145.28)平方米(含)以下套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择取公布房源中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一套安置房。
(3)被征收人要求调整面积择房的,须先按上述规定面积范围择房,并申请登记调整面积择房意向,待择房顺序号对应的择房(过号作废)阶段完成后,根据多余房源情况,被征收人可按腾空先后顺序调整所择安置房;
(4)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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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绍台高铁越城段斗门街道
杨望村周边商业房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杭绍台高铁项目斗门段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杭绍台高铁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教育路、南至斗门街道食堂楼、西至汤公路、北至建设路(详见征收范围图)。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约30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1404.18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5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商业用房(沿建设路、教育路)一层15092元/平方米,二层7272元/平方米,三层553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商业用地)二—五层5521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一)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