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奖举报!最高奖1万!长春发现这11类环境违法行为不要放过)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长春市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并将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查处和打击。

举报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奖励标准: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长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依法查处后,由长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查处结果确定奖励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税后最低500元人民币,最高1万元人民币)。
(一)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违法偷排偷放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造成后果的;
(八)擅自调整、停运自动监控设备和弄虚作假的;
(九)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在接受环境部门督察、监管、取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在环境评价、验收过程中使用虚假数据弄虚作假的。
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查实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含)以上或危险废物100吨至1000吨以下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万元;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万吨至10万吨以下或危险废物3吨至100吨以下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431-85391087)、电子邮箱(cchbjjbyx@126.com)、来信来访(来信来访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810室)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责任: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或者是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联络方式,由受理部门提供举报密码。
举报受理程序:
长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本部门无处罚权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应于案件结案后后15日内反馈举报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告。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委托他人领取的需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举报问题查处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举报奖励规定:
(一)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办理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时间为准)举报的举报人。
(二)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办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经结案,当事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再次获得奖励。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奖励资格;已经获得奖励资金的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或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张楠 审校:张饮杨
主编:马楠 监制:姜乃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