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女子患抑郁症,要求沐足店赔61万)

因沐足店深夜产生噪声,楼上住户夜不能眠,经诊断为抑郁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沐足店赔偿61万余元。高某是一名50多岁的女性,居住在鹤山市一家沐足休闲中心的楼上,由于沐足店晚上营业时间至深夜,热水炉、员工放置木桶时产生了极大的噪声,导致高某夜不能眠,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从2013年2月起,高某到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抑郁症。2015年1月8日,高某的丈夫向鹤山市公安局报案,反映从2013年2月开始,沐足店的木桶放置地上产生的震音和锅炉压缩机发出的噪声令到居住在楼上的报案人及家属无法入睡,其妻子即原告因睡眠问题患上抑郁症,要求被告的工作人员解决噪声的问题。后来,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沐足店停止侵害,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7389.92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经审理,鹤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何损失、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损失方面,法院仅认定医疗费5715.10元,鉴于原告无提供证据证实有误工费损失,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予支持。在本案中,高某已被医院确诊为心境障碍抑郁症,其所居住的房屋在第三层,在沐足店正上方,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声音或噪声是客观事实,且被告的噪声问题已经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及鹤山市公安局警告行政处罚,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污染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鹤山法院判决,沐足店赔偿医疗费5715.1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刘宇靖 黄洁编辑:卢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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