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案带出另一案” 19人组织卖淫犯罪被起诉)
朱某某等人在福鼎市原大华酒店场所组织卖淫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578662元。检察官审理中,深挖线索带出“另一案”:原来在这些人员“扩大经营”前,已曾在一家小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641100元。5月23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19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被法院依法判决

其中,朱某某以组织卖淫罪、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93万。其中,有6人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25万至70万之间不等。其余12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10万不等。(具体判决附文末)检察官深挖线索“一案带出另一案”福鼎市检察院于2018年5月,收到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游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兰某某等10人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起诉意见书仅指控该10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天湖路原大华酒店场所内从事卖淫犯罪活动。但通过案件审查,查看笔录中,检察官发现,有2名犯罪嫌疑人提到他们除了在大华酒店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外,还曾在福鼎市的君临帝国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因为君临帝国场所太小,不方便从事该犯罪活动,遂将场所换到大华酒店。

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一线索后,立即与公安办案民警沟通,要求加强补充侦查相关证据,尤其是要深挖君临帝国一节,查明君临帝国是否存在卖淫犯罪活动,通过引导侦查,最终,由一案挖出了另一案。此外,本案涉及人多涉及面广,为能缩短办案时间,承办人并未仅通过退补的方式要求承办民警加强补充侦查相关证据,而是采取边办案件边跟承办民警沟通,承办民警亦边补充侦查,边将补查的证据及时移送承办人,承办人得以及时掌握该案不足的地方,大大缩短办案期限。组织卖淫非法获利64万元经查明,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间,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及“阿命”(另案处理)负责出资,被告人陈某某、游某某、傅某某及“黎明”(另案处理)负责招募卖淫人员,双方经商议后在位于福鼎市君临帝国场所内,组织卖淫活动。该场所经营期间非法获利共计641100元。更换大场所终被查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及朱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出资,陈某某、游某某、傅某某负责招募卖淫人员,双方经商议后在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天湖路原大华酒店场所内,继续沿用君临帝国原操作模式组织卖淫活动。君临帝国的工作人员温某某等直接转到原大华酒店场所内继续工作。同年1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受朱某某、张某某聘用至该场所担任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场所。2018年2月17日,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12名卖淫嫖娼人员。经查,该场所经营期间非法获利1578662元。检察官表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触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检察官再次提醒卖淫活动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受法律的严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决如下(往上滑)1、朱某某组织卖淫12年2个月,罚金80万,诈骗1年,罚金3万。行贿1年6个月,罚金10万。合并14年8个月,罚金93万。决定执行14年,罚金93万。2、杜某某组织卖淫罪11年6个月,罚金70万。3、张某某组织卖淫罪11年6个月,罚金70万。4、陈某某组织卖淫罪12年,罚金80万。5、游某某组织卖淫罪11年6个月,罚金70万。6、傅某某组织卖淫罪11年3个月,罚金60万。7、袁某某组织卖淫罪10年3个月,罚金25万。8、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 4年,罚金10万。9、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2年10个月,罚金4万。10、陆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3年2个月,罚金6万。11、何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3年,罚金5万。12、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3年,罚金5万。13、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3年,罚金5万。14、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2年,罚金3万。15、兰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2年10个月,罚金4万。16、温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3年6个月,罚金8万。17、兰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1 年8个月,罚金2万。18、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1 年6个月,罚金2万。19、袁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1 年6个月,罚金2万。(供稿人:温钰松、刘婧)


本文来源:福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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