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拍下房产入住不了反被判败诉?广州中院再审宣判:原业主限期搬离)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去年 11 月底,一份关于房产的判决书引起热议:法院拍卖了房屋,市民李某花了近 560 万元拍下房屋,取得房子所有权后竟赶不走原业主。此后," 不交吉房产拍卖 "(即不交付拍卖)引起公众的关注。为此李某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原业主腾空并搬离涉案房屋,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原业主不服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中院认为 " 涉案房屋是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李某在拍卖时对此应当清楚,李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要求陈某腾空搬离房屋,理由欠充分 "。为此广州中院改判,对李某要求腾空房屋的诉求暂不予支持。去年 12 月 4 日,广州中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今年 5 月 20 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日前已作出再审宣判,判决原业主限期腾空并搬离,且支付房屋使用费。市民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 原业主不愿搬离引发诉讼据了解,原业主陈某军、陈某容(两人为夫妻)为天河法院一宗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该执行案中,天河法院依法将两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某小区 2303 房(以下简称 2303 房)交付评估拍卖,经公开拍卖,涉案房屋最终由李某以最高价 5595960 元竞得。2017 年 7 月 31 日,天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2017 年 9 月 21 日,李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 117.43 平方米。2017 年 12 月 1 日,李某委托律师按涉案房屋的地址向陈某军、陈某容发出《律师函》,要求两人在收到该函之日起 3 日内搬离涉案房屋等,陈某军收到该《律师函》。不过陈某军、陈某容不愿搬离涉案房屋,称孩子均在天河区读书,拍卖时涉案房屋为不交吉拍卖,价格很低,为了能在原址居住及不影响孩子学业,只能按低价拍卖。之后,李某将陈某军、陈某容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按 68 元 / 平方米 / 月向其支付涉案房屋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的占用费。经质证,陈某军认为其无需支付涉案房屋的占用费,因为李某在竞买涉案房屋时是知悉有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事实上,涉案房屋自 2007 年起一直由其及妻子陈某容等家人居住使用至今。二审改判原业主无须搬离 这引起关注经审理查明后,一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执行裁定书确认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也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其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各项法定权利。而陈某军及陈某容至今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对李某要求两人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河区法院遂作出判决,原业主陈某军、陈某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 2303 房;并向李某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陈某军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认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军、陈某容应否腾空搬离涉案房屋。对此广州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李某在拍卖时对此应当清楚,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李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要求陈某军、陈某容腾空搬离房屋,理由欠充分,暂不予支持。对李某要求陈某军、陈某容支付占用费的诉求,广州中院予以支持。广州中院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作出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关于 " 原业主腾空并搬离涉案房屋 " 的判决。广州中院再审:原业主 30 日内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5 月 10 日,广州中院对此宗物权保护纠纷案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判决陈某军、陈某容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腾空并搬离 2303 房,并向李某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2017 年 7 月 31 日,李某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 2303 房,并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取得该房的《房地产权证》。2017 年 12 月,李某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军、陈某容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物权法保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陈某军、陈某容搬离涉案房屋。李某请求陈某军、陈某容支付房屋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广州中院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来源|新快报责编|罗钧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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