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底,家住北京的周先生通过饿了么平台订餐,页面宣传“全城送约41分钟”。但在接到外卖已送出提示30分钟后,周先生又收到了订单取消的通知短信。周先生认为,饿了么此行为属于欺诈,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付500元。
北青报记者获悉,5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求。
周先生诉称,2018年底他在饿了么平台订购真功夫餐点,页面宣传“全城送约41分钟”。当日11时08分他收到短信提示:外卖已送出,预计11:45送达。11时38分周先生手机却又弹出短信:订单因配送问题被取消。
“过了半个小时了,(告诉)我被系统强制退单了,显示无法配送。”周先生称,饿了么平台存在虚假宣传配送时间,“如果送不过来就直接取消。”2019年1月,周先生以饿了么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为由,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付500元。
饿了么认为,其在涉案订单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包含配送服务。周先生是通过饿了么平台向真功夫订餐,也是真公司作出了取消订单的行为,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且真功夫公司作为入驻平台的商家,是实际交易方,且有餐饮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通过第三人真功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7月27日到2019年3月4日期间,双方约定配送方式为由被告提供蜂鸟全城送服务。同时,周先生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案涉订单由“骑手饿了么配送员”进行配送,饿了么公司也认可该短信由其发送,亦认可案涉订单的门店采用蜂鸟全城送的方式。
法院认为,饿了么未能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涉案订单配送服务提供者应为饿了么公司。
故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对于周先生的订单,饿了么应保证交易平台正常运行,应将订单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第三人并及时告知原告订单的进展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其有义务将涉案订单餐品及时送达原告指定地点。但涉案订单详情页所显示的配送服务提供者为商家即第三人,并不符合真实情况。
而对于饿了么公司认为,其在经营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虽然饿了么无法进行配送的具体原因由于其否认由其提供配送服务而无从知晓,但该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对于周先生而言,其订单可能因配送原因被取消的情形应属影响其决定是否选择购买该项服务的重要因素。
因此,饿了么应将其提供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存在的不确定性情况如实告知对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关信息事先告知,应属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隐瞒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周先生要求的500元赔偿予以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