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花季少女离家出走,路遇父子俩,结果...)
一个少女从山村只身来到明溪县
遇上一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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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小雨出生在一个山村中,初中毕业后就没继续上学读书,她一心只想打工赚钱。2015年5月,在一次与家人争吵中离家出走,只身来到明溪县,第一次步入社会的小雨在明溪车站迷了路。

被告人黄某没有正经工作,与其情人毛某(在逃)开着几间“发廊”。被告人黄某在车站遇见了迷路的小雨,诱骗小雨至“发廊”,并派雷某、王某等人看守小雨。因被告人黄某身体原因,便将自己的生意告诉儿子小黄,并让小黄在发廊门口帮助望风,同时负责接送“小妹”。
原来,被告人黄某和毛某是一个组织卖淫团伙的头目,雷某、王某也经营着几个“发廊”,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小雨先后被安排到将乐、明溪、沙县、宁德、湖南株洲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在被骗卖淫的过程中,小雨卖淫收取的嫖资都要被黄某收走,毛某(在逃,被告人黄某的情人)还让小雨吃药,以减少月经次数,这样可以获取更高收益;被告人黄某瞧着小雨有些痴傻,便让小雨戴上电话手表,不准联系外界,并说:“做我们这一行是要坐牢的,你不听话被警察知道了是要坐牢的。”涉世未深再加上没有法律常识的小雨乖乖便从事卖淫活动。

直到2018年6月,看守小雨的被告人王某觉得小雨有些可怜,于是帮助小雨逃回老家。
2018年7月,小雨在母亲的陪伴下报案。
案 件 审 理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毛某(在逃),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派人看守、控制嫖资、通讯工具等手段组织小雨及其他人到多地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雷某、王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某明知小雨未满十八周岁,仍组织小雨卖淫,依法从重处罚。
在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黄某对小雨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强迫小雨卖淫,故对黄某强迫卖淫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小黄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雷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作者:曾飘越
编辑:长祖、起程、璐昀

本文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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