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叔浴池内突发疾病身亡 浴室忽略了这个赔了4万多)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馨颖 王晓飞 记者 王晓宇)公共浴室内一般都会张贴警示标语,禁止特殊疾病患者洗浴。但浴客是否患病,从外表并不能分辨。如果浴客发生意外,浴室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50多岁的男子孙某在公共浴室洗浴时突发心肌梗死身亡,家属起诉浴室要求赔偿。虽然浴室有提醒,事发后也积极参与抢救,但在事发时浴室排风扇未开,空气流通不畅,导致孙某病发,最终法院判该浴室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从连云区法院了解到,2018年1月29日,孙某到连云区连岛某浴室洗浴,进浴池泡了约4分钟后,突然趴下倒在浴池里,后搓背师傅喊人将其抬到更衣室沙发上,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急救,同时拨打110和120电话报警求助。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经检查确认孙某已死亡。民警出警后,经现场勘查发现孙某外表无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孙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家属认为,该浴室环境密闭,通风措施不当,导致孙某死亡,浴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9年1月18日,孙某家属将浴室及实际经营者张某起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浴室及经营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6万元。庭审中,浴室及经营者张某辩称,孙某是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浴室已尽到了通风、提醒、告知等安保义务。浴室发现死者情况异常后,立即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施救措施,并及时拨打120和110,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在洗浴过程中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自身患有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浴室在收银台对面及浴区门口均放有提示牌,尽到了提示义务,在事发后积极施救,也尽到了相应的施救义务。但鉴于事发时浴室的排气扇未打开,浴室内空气流通不畅,与孙某发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连岛某浴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连岛某浴室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孙某家属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编辑 陈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