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4S店“以旧换新”活动,旧车被4S店变卖,新车又迟迟不到货,5月13日北青报记者获悉,北京房山法院最终裁判4S店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置换补贴。
消费者丨旧车被卖了 又被告知知新车停产
喜欢自驾游的高小姐称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了房山某4S店,选购自己心仪的新车。在协商过程中4S店的业务员告诉高小姐,厂家正推出“以旧换新”活动,她若将旧车在4S店内进行置换,并在店内购买新车,就能获得厂家提供的1万元补贴。“我听了觉得很划算,当时就和这家4S店签订了一份《二手车置换协议书》。”
高小姐说,该协议书约定,她须在当日将原有的旧车售给4S店并实现交付,由4S店协助办理购车指标等相关手续。该协议生效后,若因高小姐自身原因无法购买本店新车,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订车协议》,约定高小姐采用置换方式,以33.5万全款方式购买某品牌新车。订金为1.6万元,预交车时间为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如4S店未能在协议交车期内交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订金。高小姐若需变更订购车辆,须与4S店进行书面沟通,如遇厂家调整生产配置,车型改款、价格变更、补贴变更等,则按提车时厂家公布的车型、配置、价格、政策等执行。
如因生产厂家调整生产计划导致无法提车,在4S店告知对方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约定在所订车辆到店后,高小姐三个工作日内未提车,4S店有权处理车辆。在协议签订后,高小姐将车交付给4S店。
高小姐表示,4S店将旧车被过户给他人后,竟告知自己目前订购车型已停产,并询问是否同意购买其他车型,在被她当即拒绝后,4S店一直未将约定车辆交付。
在约定交车日期过去半个月后,高小姐提出要继续履行此前所签订车协议,但4S店必须提供此次协商当月出产的同款型车辆,在确保她能获得1.5万元置换补贴情况下,由4S店承担逾期所产生的租车费用。4S店当即表示拒绝。
但此后不久,高小姐就接到通知,称此前订购的车型已经到货,但当她赶到现场后,发现4S店提供的这辆新车与此前约定出厂时间不相符,于是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此时,高小姐的京牌购车指标即将到期。为避免指标失效,高小姐另行在其他4S店购买了新车。
虽然最终买到了新车,但高小姐始终认为在整个购车过程中,遭受到了欺骗。她认为4S店从一开始就知道无法如期交付约定车型,却以“以旧换新”优惠活动吸引她的注意。在签订协议后,对方迅速将她原有的旧车进行处置,并在出手后才告诉她所定车型已停产,同时推销其他车型,让她不能去其他店享受以旧换新活动,只能被动地选择在这家4S店购置新车。
故高小姐故将4S店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对方解除购车协议,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并赔偿已付定金自旧车交付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二手车置换补贴1.5万元。
4S店丨此“订金”非彼“定金” 不买车就没有优惠
4S店辩称,在签订订车协议时,并不知道厂家会调整生产方案,而该协议约定的“预交车时间”也并非指最终交车时间,具体交车时间取决于厂家发货情况。在因厂家原因导致无法交车后,4S店想方设法为高小姐联系车源,但高小姐却以出厂时间与其要求不符为由拒绝接收。4S店认为过程中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并且,高小姐所交付的1.6万元应属于购车预付款,收据中是笔误写成了“定金”,但订车协议明确约定1.6万元是“订金”而非“定金”,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不同意给付双倍定金及利息损失。
4S店还表示,高小姐所主张的1.5万元属于厂家给予购车人的促销优惠措施,而非补贴。如高小姐在这家4S店购车并以旧车置换新车,就可以享受到该项购车优惠。
商家无法确定在原有旧车已经转让、且到其他汽车销售门店购买同款型新车的情况下,高小姐还能获得上述优惠,故仅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车协议。
法官释法丨“以旧换新”有别于其他交易形式
法院认为,高小姐和4S店所签旧车置换协议及新车订车协议均为4S店提供的、为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主要条款的格式合同。而4S店并无证据证明曾经在协商过程中提请高小姐注意涉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并予以相应释明,故当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4S店的解释。
其中,关于“预交车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结合双方的缔约目的,应理解为4S店须在订车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高小姐交付约定的车型。
合同中“如因厂家调整生产计划导致高小姐无法提车,4S店告知高小姐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4S店专门从事涉案品牌车辆销售工作,相对于高小姐等个人消费者具有更强的优势地位和信息资源。即使预定车型确实存在特殊性,但基于工作经验、工作资源等行业特性,4S店应该有足够的能力判断能否提供该车型以及在什么期限内提供。高小姐也正是基于对4S店的这种信任而与其签订了涉案协议。
此外,在整个交易中4S店最重要的义务在于按期交车,而该条款使4S店能否如期交车的主要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交易的不稳定性,扩大了合同相对方的交易风险,该条款应为无效。
同时法院认为,“以旧换新”有别于其他交易方式,交易中同时存在两份协议。这两份协议仅有履行先后之分,而无主次之分。高小姐与4S店签订上述协议,旨在通过将旧车置换新车,旧车的作价折抵部分新车货款,并由此获得价格优惠1.5万元。
4S店在未能确定车源情况下就将高小姐的旧车径直过户给案外人,此后未及时履行供车义务,造成高小姐既丧失了对旧车的所有权、又无法及时获得新车,以旧换新的交易目的显然落空。双方虽曾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就订车协议的变更达成新的合意,而根据原协议4S店迟延供货,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虽然订车协议约定为订金,但同时又约定订单生效后因高小姐的原因需取消订单时,4S店不予接受,订金不予退还,如4S店未能在协议交车期内交车,高小姐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订金。依据该条款,该1.6万元具有确保该协议得以继续履行的担保作用,应被认定为定金。
此外,关于“以旧换新”补贴损失,涉案1.5万元应为厂家实施的促销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以旧换新以及购买指定车型。而因4S店违约致使高小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获得新车。且高小姐原有旧车已转让给案外人,丧失了在其他商家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新车的机会,导致高小姐无法获得上述可得利益,4S店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车协议解除,4S店赔偿高小姐定金3.2万元以及损失1.5万元,同时驳回高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 成梦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