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创业的年代,除了很多企业奔着IPO(上市)做大做强的方式,还有一部分是通过连锁加盟经营的方式遍地开花。不能说谁对谁错,通往资本和增强知名度的方式,各有各的招数。而且二者并不矛盾,从美特斯邦威、海澜之家、小南国,还有很多洋品牌麦当劳、肯德基、星巴克都是利用连锁加盟的渠道建立了商业帝国。那么连锁加盟的经营方式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约束呢?笔者曾经为ROYAL AAA早教品牌、东D音乐培训中心、喵WW咖饮等连锁品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根据自身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此为大家梳理其中的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连锁加盟在法律上称之为特许经营权,授权的主体叫做特许人。特许人有哪些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必须为是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都不可以成为特许人。一定要注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者曾经接触过几个案件,由于特许人是饭店经营主(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最后法院判决加盟合同无效,要求特许人将收取的‘加盟费’返还给被特许人;
2.特许人需要拥有哪些资源?
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内容,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也就是说特许权经营资源里可以包括商标,但不是绝对条件。如果特许人本身有类似‘可口可乐’的加密配方,还有一些自己独特的经营理念、体系等成为授权他人使用的资源,也可以成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特许人。那么为什么注重商标的使用?商标在现代商业社会是显著区别于同类商品中其他品牌的特点,可以让消费者直观了解到被特许使用的商品赋予的某种商业属性。同时也建议准备用加盟连锁方式经营的特许人,尽量还是去申请商标,这更加有利于说服加盟商,也更能说明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特性;
3.两店一年是怎么回事?
我们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就明确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被特许人对于准备加盟的行业并不是很了解的前提下,特许人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有过一定时间的经营经验和其他人能够接受产品的门店来提供服务,也能让被特许人更加直观的了解经营状况。
那么该条款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个是直营店怎么定义?什么叫直营店?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根据笔者经验和案例中判断,特许人在某一个经营店中持股比例占到51%且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在营业,可以定性为直营店;
第二问题是经营时间需要超过1年,这1年是指两个店还是其中任意一个店即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目前的通常做法,只要其中一家店满一年就算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
为什么会着重说这一条款?因为很多加盟商赚不到钱之后就到法院起诉是因为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而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加盟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三他字第18号)中明确回复,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该批复的意思并不是认定其效力完全有效或无效。而是考量特许人的从业情况后综合判断是否具备自有的经营资源可以帮助被特许人从事商业活动。即便特许人不能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但是双方签署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特许人所提供的资源确实是和该行业有连接性的,那么就不存在必然无效的问题。反之,特许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获取被特许人的‘加盟费’,未提供任何资源给被特许人时有可能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
4.加盟连锁的商业行为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审批?
我国目前实行的连锁行为不需要事先审批,但是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第一次订立加盟连锁合同后15天之内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上述法规中规定跨省的合同需要在商务部备案,但是现实中已经调整为特许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一级商务部门备案即可。例外的情况是特许人为外资时,仍需要在商务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备案不是必然生效要件,即未经备案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问题,但是有可能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
5.被特许人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个规定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是《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实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内容。这条规定还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未充分了解加盟的行业或冲动消费后给予法律上的补救措施。那么一定期限到底是多久?3小时?一天?15天?一般情况下加盟合同签署3年时,犹豫等待期不要超过一个月为佳。也建议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犹豫期明确写入合同,否则对于一定期限的定义只能由双方任意解释。
结语
加盟连锁的方式可以让不懂得某个行业的投资者迅速借助特许人的品牌效益、统一管理、集中供货、优质服务等内容掌握客户资源并开拓市场,最后总结心得,发展出了符合自己模式的经营方式。但是也有部分特许人打着加盟连锁的旗号要求被特许人支付高额‘加盟费’后,只是简单卖几个产品,对于如何经营,怎么获利也没有具体指导和帮助。很多投资者认为上当受骗,要求退还加盟费,最后双方无法协调矛盾时只能对簿公堂。
笔者曾经接触过真正意义的特许人,为了维护品牌、扩大市场也希望获取更多法律服务,律师也希望一个业态可以健康的成长,提供自己的绵薄之力。同样也和一些打着‘加盟’幌子的老板们交谈过,纯粹是想着拿到‘加盟费’,后期的问题从未有过深刻的考虑,这类老板市面当中不计其数,希望各位准备签署加盟协议的朋友们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结合作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清楚后作出最后决定。
作者简介:
黄俊益,男,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国事务部主管,小微企业法律团队成员,上海市‘12338’维权热线专家组成员,2016年至2018年在上海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挂职负责全市信访维权工作。
针对小微企业股权分配问题、员工股权激励制度、连锁加盟经营模式的问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及保护妇女权益问题、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等方面有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