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冒充警察,以帮助被害人追回被骗钱款需要打点、请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同时实行了盗窃行为。北青报记者4月20日获悉,北京石景山法院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马某信任,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某酒店内,以帮助马某追回被骗钱款需要打点、请客为由,向马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使用马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在石景山区某KTV刷卡消费3000元。
2018年11月18日,朱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酒店某房间内,趁马某睡着之机,窃得马某包中现金人民币1800元。同年11月19日,朱某再次从马某包中窃得银行信用卡一张,并于当日从该信用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朱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院在此提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做出让自己会很终生的事情。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希望这些因一时贪欲而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吸取教训,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获得财富和幸福。同时,也提醒民众,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强 通讯员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