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财经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陈女士入职公司时提交的离职证明存在伪造嫌疑,且其还在另一家公司任职。故认为陈女士违反相关规定,便与陈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还提出赔偿29万余元的要求。后由于双方对于解聘和赔偿分歧较大,财经公司将陈女士告上法庭。4月16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某财经公司诉称,陈女士自2017年7月入职公司任渠道经理,在其工作一年零两个月的时,公司发现了其存在双重任职的情况,遂启动背景调查。经调查后,公司发现陈女士入职时提交的离职证明系伪造,同时还在另一家公司任职。
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与陈女士就兼职行为进行洽谈,要求陈女士赔偿损失。当时陈女士同意最晚20号将协商好的赔偿数额打到公司账户,但一直未兑现承诺,故公司于20号晚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陈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关于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主体是公司,理由只是陈女士旷工一天,并且双方实际的解除时间应为9月21日。20日陈女士申请了事假,晚上又申请了病假。陈女士履行了请假手续,并无旷工。公司拒付9月份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入职公司时提交的离职证明是假。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陈述理由提交了相应证据,并就2018年9月份工资,以及未休年假补偿额度进行了论证。陈女士提出至少赔6万的要求,而某财经公司方则提出在年休假冲抵后,赔付剩余额度的主张。鉴于双方争执较大。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摄影报道/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