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驾驶私家车在北京西站非法营运,为躲避交通执法检查,拒绝停车并强行冲撞离开,在此过程中将于某撞成重伤二级。3月27日,北青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没看见有人在车前方,没想撞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6日9时,崔某驾车进行非法营运,当载客行至北京西站北广场西停车场北侧机动车道时,为躲避交通执法检查,拒绝停车并强行冲撞离开,在此过程中将于某撞倒并碾压、拖拽,造成于某头皮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血胸,气胸,肺部感染,颅脑损伤等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崔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关键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情节。
于某称他是西客站停车场的员工,负责为执法总队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及时转运 工作。案发时听见身后有人喊让其拦下崔某,他就拉车门对司机说“你撞人了”并拦车。
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但辩称没看见有人在车前方,没想撞人。
崔某称其2013年开始驾驶机动车,其开这辆起亚小客车就是为了拉滴滴。案发时因为紧张没有看到车前方的于某,是车上的乘客对他说“大哥你就给我放在这吧,你可能撞人了”。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称崔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无伤害的行为,于某重伤是过失行为所致,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故意伤害罪,于某在道路上拦截汽车本身也有过错。
崔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他的家庭虽无力赔偿但愿意真诚道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五年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 月6日9时许,崔某驾驶一辆三厢小轿车进行非法营运活动,载客行至西站北广场西停车场北侧机动车道时,为躲避执法检查强行冲撞离开。于某与他人见状上前阻拦。
在此过程中崔某驾车先将于某顶撞到车的前机器盖上,在他人制止其驶离的情况下仍强行驾车前行。之后又撞到前方汽车的尾部,于某因此从前机器盖上跌落至该车前保险杠下。
此时,该车处于停顿状态且有他人用双手抵住前机器盖示意不要开动。但崔某又踩油门驾车从于某身上碾压驶过,驾车逃离。于某先后被该车的前轮、后轮碾压,并在该车底盘下被拖拽一段距离后才被甩出。经鉴定造成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崔某驾驶汽车冲撞、碾压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崔某辩称没有看见被害人、不知道撞了人的意见,经查崔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在案的其他证据,尤其是现场监控录像可以明确证实崔某驾车将于某顶撞到车前机器盖上,仍继续行驶的事实。
作为开车近五年的司机看不见其车前机器盖上的人,不符合常理,且于某随车一起前进了一段时间,在此情况下仍辩称没看到明显与事实不符。
针对辩护人称崔某是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崔某在明知于某被顶撞到车前机器盖上仍毫不顾忌驾车前行,将于某置于高度危险状态中,属于刑法故意犯罪定义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形。
此外,崔某当庭多次明确表示其没有看到于某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认定的条件。
崔某不服从交通执法人员命令,驾车逃跑发生交通事故,于某见状上前提醒、阻止并不存在过错,且不足以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
崔某为了躲避执法检查,在主观上并没有杀死于某的犯罪动机,但其驾车碾压时对于某受伤、死亡后果采取了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客观上致于某重伤未发生死亡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在明知于某从车前机器盖上跌落的情况下,崔某无视他人双手阻拦、示意,仍迅速踩油门驾车从于某身上直接碾压而过,虽未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手段十分恶劣。在案发后崔某未赔偿于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于某要求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五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