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王雯雯)花费60余万买了辆保时捷,竟然是旧车?47岁的陆女士称,2017年她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一年后,陆女士去4S店维修时得知,该车竟进行过维修,在购买时并非新车。于是陆女士将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购车款并退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共计238万余元。
11月9日下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还原
维修时才得知不是新车
陆女士称,她2017年9月23日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582645万元的全新保时捷汽车一辆,并缴纳车辆购置税49798.72元。2018年7月份她发现车辆显示屏黑屏,就去4S店保修,4S店工作人员说该车维修过,该车的PM侧面机身封条和硬盘封条已经被撕掉,按照规定不予保修,陆女士这才知道这辆车不是新车、曾经进行过维修。
陆女士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已经构成了欺诈,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进行三倍赔偿。又因该公司收款账户为董先生,故董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陆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向退还购车款582645元并且3倍赔偿购车款共174万余元,赔偿车辆购置税4万余元,所有费用总计238万余元。
庭审现场
二被告均不认可起诉书内容
庭审现场汽车销售公司及董先生法定代理人对于陆女士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我方认为我们销售给陆女士的是新车,陆女士主张的硬盘封条已经被撕毁的事实发生在汽车销售之后,我们有检测清单,也有向陆女士交付时候的销售清单,所以对于陆女士的诉请不予认可。”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说。
陆女士代理人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该车有瑕疵隐瞒该车维修过和使用过的事实,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该承担返还三倍赔偿款及购车款,董先生将款项混入个人账户,所以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而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则认为,陆女士在购车一年后提起诉讼,并主张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对于其主张应该负完全的举证责任,但陆女士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构成欺诈。
“陆女士主张涉案车辆有销售过的行为,我方会要求4s店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发票时间不是第一次销售的发票。我方认为陆女士是认知上的错误。陆女士认为我们质保期的启动有二次销售的行为,是错误的,质保期的启动是4s店向二次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说。
法院主张调解时,两位被告代理人均不同意,该案未当庭宣判,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