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于忠洋)日前,因与他人恶意串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裴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北京密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记者了解到,这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密云法院首次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2011年8月,孙某因合伙协议纠纷,将裴某起诉至北京密云法院,并在诉讼过程中对裴某位于密云区某村东南处的沙子提出保全申请。后该案经过二审审理终结,判决裴某给付孙某欠款46.85万元。
2011年11月28日,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密云法院依法对保全的沙子进行执行。然而,在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裴某与另案当事人张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抵顶协议,并据此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和执行异议,意图阻止法院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在异议被驳回后,张某继续以孙某为被告、裴某为第三人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诉讼,目的在于证实被保全的沙子为张某所有,从而使法院无法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在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裴某一方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积极转移债权,将其在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53万余元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前妻李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裴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无偿转让债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同时,通过签订虚假抵顶协议进行虚假诉讼,引发多起民事案件,造成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扰乱司法秩序,侵犯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该案经二审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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