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今起本市中小学陆续开学,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上午,二中院召开通报会,对近五年来审结的校园纠纷案件进行了通报。调研显示,学生受伤八成缘起设施安全和教育管理,其中一半为校园公共设施不安全。从审判结果看,有两成校方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
八成纠纷因管理和设施问题
2014年至2018年,该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共43件,其中36件属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教育、管理责任领域,这两方面纠纷占校园侵权纠纷的八成以上。案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三个案由。从成因看,校园场地、设施和临时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尽管理和教育职责导致纠纷产生。
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主张遭受损害的原因在于学校教学环境、教学场地、公共设施、体育设施器械用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损害。例如:教学器械、设施存在脱落、破损,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场地、设施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使用人的年龄特点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
因此学校应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混合过错案件约占四成
法官介绍,涉校园侵权纠纷案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阶段,且从案件数量看,各年龄段纠纷发生分布较为均匀。随着学生年龄增长,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诉讼的几率并未明显减少。但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有所降低。
据统计,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案件占约四成,表明各方混合过错的情形比较常见。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其他直接侵权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其余案件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
两成涉案学校“无过错”担责
此外,法院还发现,在被认定学校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过错的案件中,有大约两成案件法院判令学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例如,初中生李某在体育课跳箱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虽然学校对李某受伤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多数案件无直接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基本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因了解案件事实的除了当事人一般仅有其他未成年的学生,导致言词证据亦不够充分。在双方对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法官表示,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应着重加强安全提醒。法官建议,家长可以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孩子在受伤害后获得足够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