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2006年,年近七旬的师老太在一次乘坐公交车时不幸摔伤,造成左股骨折及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脑出血。2017年,师老太再次住院,现起诉公交公司继续支付所花费的费用共计9000余元。
2月23日上午,门头沟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师老太因在家休养未到庭,其儿子师先生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公交公司派其员工李先生出庭应诉。
师先生称,2006年10月16日21时,母亲乘坐北京某公交公司的公共交通客车(车牌号为京A98***)行至门头沟区某车站,客车进站停车。当母亲准备下车时,公交车辆起步行驶,这时车门没有关。母亲没有站稳摔倒在车上后受伤。
经诊断,事故造成师老太左股骨隆间粉碎性骨折,并造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脑出血。2009年至2016年所花的医疗费、交通费均经门头沟法院判决后由公交某分公司赔付。
2017年师老太因脑血栓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571.46元。师老太认为再次住院是因为之前事故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北京某公交公司承担2017年所花的医疗费7571.46元、交通费2080元,合计9651.46元。同时对师老太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及脑出血引发的其他病症的后期治疗费用由公交公司继续承担。
对此,公交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对医疗费数额7571.46元,交通费2080元没有异议。
同时,师先生请求,对师老太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及脑出血引发的其他病症的后期治疗费用由公交公司继续承担。因师老太现在并没有住院,故无法提供医嘱。
公交公司称,对原告方提出的有关后续治疗费用,应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因公交公司不同意调解,门头沟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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