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夏)王某因宝马车漏油将其送至某汽车维修中心维修,提车后车辆仍漏油遂通知维修工许某取车继续维修,然而返回途中该车自燃毁损。为此,王某将某汽修中心及维修工许某诉至法院。
11月2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无维修资质、未有效维修、取车时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汽修中心将车间出租给无资质的个人经营,未向消费者告知亦未对出租车间进行标识,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许某、某汽修中心连带赔偿车辆损失26万元。
该案宣判现场,摄,北京朝阳法院秦文柏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王某从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1汽车。2014年,该车因气门室盖漏油,王某送至某汽修中心处维修,由维修人员许某负责。2016年1月15日,因剐蹭事故,该车气门室盖漏油王某再次送至某汽修中心,许某再次维修。此次事故产生维修费2.26万元,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1月19日,车辆修好后被取回,然而车辆驾驶中出现前部冒烟、有烧焦气味等现象。1月25日,车辆被王某送至4S店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气门室盖、真空泵漏油严重。因4S店维修报价较高,且车辆故障与之前维修项目有关联,王某再次联系许某,让其至4S店将车辆取走继续维修。许某从4S店取车后在返回维修点途中,车辆行至东三环团结湖公园西门附近时,发生自燃毁损。
经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中部,火灾原因可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被认定为26万元。
王某遂将某汽修中心、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28万元、交通费818元、修理费2.26万元。
某汽修中心则辩称,车辆由许某个人维修,中心与许某签订有租赁协议,不同意承担车辆损失。许某辩称,宝马车已维修好,且否认油路问题是起火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许某既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资质,又未能对车辆故障进行有效维修,且在从4S店取车时漠视车辆故障、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心将维修车间出租给无相关许可资质的个人进行经营,出租车间与汽修中心无明显区别标识,亦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二者关系,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应当与许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车辆损失,法院采信了消防部门的认定,关于维修费、交通费,因无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26万元,某汽修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当日,王某的代理律师、许某及某汽修中心的厂长出庭,各方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