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开他人车兜风 获刑10年
多次偷开车并将车丢失 属盗窃 若情节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情回放
25岁的姜涛经常到怀柔区某学院足球场踢球。
2007年7月4日下午,他像往常一样踢完球后坐在场边休息,发现球友放在地上的衣服兜内露出一串汽车钥匙,姜涛突然产生了开别人车兜风的想法,遂拿起车钥匙,将球友的一辆红色捷达轿车开走了。
8天后,姜涛将车随意丢弃在怀柔区某村的路边,然后将钥匙扔了。3个月后,姜涛踢完球后又故伎重施,将球友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盗走,直至两个月后在路上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涛所盗车价值6万余元。
今年3月,怀柔检察院以姜涛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姜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姜涛辩解,自己只是开车出去兜兜风,事后准备将车还给车主,并不属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姜涛第一次偷开机动车“兜风”后并未将车开回原处,第二次偷开车后持续使用两个多月,因此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达到6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文/叶萍 杨京瑞(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