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洗浴中心消费 车在该中心门外被盗 让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未办保管手续 讨损失无依据
基本案情
文轶夫妇开车到某洗浴中心洗浴,由于与洗浴中心处于马路同侧的该中心的停车场车位已满,他们就将车停在了洗浴中心对面的停车位,这里竖有“洗浴中心”字样的停车指示牌。
谁知第二天,文轶夫妇发现他们的车被盗,他们就向派出所报了案。
半年多以后,公安机关破案,犯罪嫌疑人为孟某,但文轶夫妇的车未起获,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发后,保险公司赔付文轶夫妇28万余元。文轶夫妇认为他们当初买车花了40多万元,保险公司的赔付远没有弥补他们的损失,就将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让对方赔偿他们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文轶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张莉法官:文轶夫妇到洗浴中心消费并付款,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洗浴中心向他们提供的服务内容限于洗浴场所之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轶夫妇虽然将车停放在竖有“洗浴中心”字样指示牌的停车位内,但双方并未办理相关的保管手续,文轶夫妇也未向洗浴中心交付保管物,所以双方不能就车辆形成保管关系。
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文轶夫妇的车在洗浴中心门外丢失,他们经济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因此他们要求洗浴中心承担经济损失的依据不足。(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