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店偷书 价值1200元变卖200元 被判半年刑
窃书构成盗窃罪
案情回放
17岁的赵某是名高中生,平日里喜欢上网打游戏,但零花钱无法满足其上网的需求。
一天,赵某看见路边有商贩在兜售盗版书籍,这启发了赵某,何不偷书卖钱?
于是,2007年1月的一天,赵某约上同学张某来到新华书店,由张某负责望风,由赵某将书架上的多本书籍藏入大衣内,而后趁乱离开书店。后两人将书籍变卖,得款200余元。
次日两人再次去书店偷书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扭送至派出所。
经过作价,赵某、张某盗窃的书籍价值1200元。
最终,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同样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东城法院宋晓鹏法官: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赵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窃集体财产,均构成盗窃罪。
按照相关规定,在北京地区实施盗窃行为,被盗物品数额经鉴定超过1000元不满1万元的,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官在量刑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盗窃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制晚报)